法律微讲堂:公司股东可以直接对公司财产收入进行分配吗?
来源: 四川省川商创新发展商会 日期:2023-03-23 浏览:
甲公司股东何某和杨某、石某开股东会,决定将乙公司抵债的三套房屋按照项目盈余方式分配给股东(图一)。
后来,何某退出甲公司。何某退出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以种种理由未配合何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图二)。
何某多次找甲公司和杨某。某日,甲公司给何某出据一份《承诺书》,确认将乙公司抵债的房屋A分配给何某(图三)。
因甲公司及杨某仍拒绝履行义务,故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及杨某配合何某办理乙公司抵债的房屋A的过户登记手续(图四)。
问题:
公司股东真的可以直接对公司的财产收入进行分配吗,如果股东直接分配了公司的财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现律师事务所罗毅律师:
股东取得公司的利润系市场主体愿意成为公司股东的直接动因,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资产并不等同于股东可直接取得的资产收益,股东可享有的资产收益仅为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而非对于公司资产的直接分配。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何某主张,其曾与甲公司时任股东杨某、石某协商一致,拿乙公司抵债的三套房屋在三名股东之间进行分配,每名股东各得一套。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权,主要是对公司利润的分配权,而非公司财产的分配权;股东会的职权虽然包括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但法律并未规定股东会可以直接决议分配公司财产。
本案中,乙公司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三套房屋用于抵偿欠付甲公司的相应债务,该抵债的三套房屋应属于甲公司的公司财产。包括何某在内的甲公司时任全体股东直接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且有可能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该行为应属无效,涉案《承诺书》亦属无效。
TIPS:
1.公司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权,须在公司缴纳税款、弥补亏损及依法提取公积金之后有盈余的情况下,依法行使利润分配权,但对属于公司的财产并没直接的分配权。
2.如果股东直接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有可能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该行为应属无效行为,股东还需要将违反规定直接分配的公司财产退还公司。
来源:川商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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